“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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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20日
“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狗牯脑茶市场信誉和品牌知名度,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狗牯脑茶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原遂川县茶业局)是“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以下称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专用权。“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合同许可。
第三条申请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规定由商标注册人审核批准。审批时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严格条件、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四条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必须是遂川县现辖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狗牯脑茶》(GB/T19691)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第六条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照《狗牯脑绿茶加工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狗牯脑茶且注册地在遂川县境内的企业或食品小作坊,可申请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八条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有关条件:
(一)持有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即SC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单位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及其身份证件。
(三)设备、厂房、仓库、技术、卫生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的基本情况说明书(表)。
(四)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狗牯脑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
(五)建立(含新建、联建、合作)100亩以上茶叶基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或原材料来源证明材料。
(六)提供遂川县狗牯脑茶叶协会团体会员证。
(七)商标注册人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核准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向商标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及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复报一次,如复报后材料仍不合格的,则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种植、加工、产品及其质量管理等进行实地现场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生产过程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验收记录、产品销售台帐等资料进行检查、验证;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综合审查后,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获准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格的申请人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得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日内,向县级市监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遵循县级市监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上应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如图1)、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图2)。
第十五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应规范使用,具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须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管理办法》规定印制茶叶包装物品。
第五章“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谈、经验交流活动等。
(四)享受商标注册人反馈的信息服务,并对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维护费用,工作程序等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一)维护狗牯脑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以及生产过程的不定期的抽样检测、检查和商标使用的监督,参加其举办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相关产品展示,品牌宣传活动,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应将包装设计样稿、承印合同送交注册人审查备案,并有专人负责狗牯脑茶包装物的保管使用工作,不得以转让、出售、赠与等各种形式和理由许可他人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保“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若违规使用,造成经济、声誉损失的,由其赔偿损失。
(四)使用人需选购狗牯脑茶原产地的茶叶原料,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加工、销售。
(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消费者对狗牯脑茶质量、营销方面的信息,如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召回问题产品,消除不良影响。
(六)举报侵犯“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六章“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人是“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负责对使用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批。
(二)对使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有权进入茶园、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发生第1次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发生第2次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同时可加注企业自有注册商标。
(四)对“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统一样式,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包装设计稿、承印合同审查备案,并建立包装、商标标识核查制度。
(五)对假冒、侵犯“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并协助市监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一条商标注册人与“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送交遂川县市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使用证明商标资格。
(一)违反《“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管理办法》《“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通过年检或被吊销的。
(三)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的;在加工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掺杂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转让、出售、转借、赠与“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给他人使用的。
(五)不正当竞争,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抢夺市场的。
(六)产品质量省级以上抽查检验中不符合狗牯脑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年度内两次县级质量抽查检验中不符合狗牯脑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七)被消费者投诉3次(含3次)以上并被相关部门查实的,系证明商标使用人责任的。
(八)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生产的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中严重不合格或由于其不规范生产和管理,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导致被媒体等相关部门曝光或其它对“狗牯脑”证明商标和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对于以上违反《“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行为,商标注册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狗牯脑”证明商标,封存、收缴、销毁带有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申请,一年后提供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商标注册人审查达标后方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人为保证“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投诉。
第七章“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报请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狗牯脑”“狗牯脑茶”“遂川狗牯脑”“狗牯脑茶厂”等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以及在企业、单位等组织名称冠予以上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
(二)转让、出售、转借、赠与“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将“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使用在未获得许可使用的企业或个人及其产品系列上的行为。
(四)假冒“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
(五)未按《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管理办法》要求加贴相关标识、标贴的行为。
(六)非法印制、销售证明商标标识或经销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八)其它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损害证明商标形象与声誉的行为。
对侵犯“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将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报请市监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如违反本细则,商标注册人将有权收回其《“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及终止与该使用者签订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从事“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使用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商标注册人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废。
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遂川狗牯脑茶品质和特色,提升遂川狗牯脑茶市场竞争力,维护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遂川狗牯脑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川狗牯脑茶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90号准予登记(登记证书编号:AGI02911),自2020年4月30日起,依法对遂川狗牯脑茶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遂川狗牯脑茶是指产地位于遂川县所辖的泉江镇、珠田镇、草林镇、南江乡、左安镇、汤湖镇、高坪镇、堆子前镇、西溪乡、大汾镇、戴家埔乡、营盘圩乡、枚江镇、碧洲镇、雩田镇、衙前镇、双桥乡、新江乡、五斗江乡、巾石乡、禾源镇、大坑乡、黄坑乡、五指峰林场、云岭林场、龙泉林场共计26个乡(镇、场)260个行政村;保护范围位于东经11356′55″~11445′45″,北纬2558′32″~2642′55″之间,并按《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0-01-2911)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绿茶。
第四条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遂川狗牯脑茶”字样和登记证书编号组成。
第五条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为遂川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方。具体负责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监管、宣传等事务工作。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鲜叶原料产自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生产经营主体为经市监部门登记,在遂川县境内注册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家庭农场。
(三)能够严格按照《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0-01-2911)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已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二维码追溯体系平台,正常使用二维追溯码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五)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第七条包装印制时,应标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图1或图2)和企业商标,加贴遂川县狗牯脑茶叶协会统一印制的“遂川狗牯脑茶”防伪溯源标贴;包装上遂川狗牯脑茶字体须使用logo字体(图3)。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每年9月30日前向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含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茶园证、茶园承包合同等材料)。
3.生产加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地证明、产品抽检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二维追溯码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在10月15日前完成申请者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格。
(三)签订使用协议。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备案。同时授予《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证》,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标志使用人应提前1个月提出使用申请,按原程序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一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证书持有人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遂川狗牯脑茶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四)加入遂川县狗牯脑茶叶协会。
第十二条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的约定,报送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0-01-2911)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志标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标志使用人每年10月底前向登记证书持有人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报告年度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视情节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遂川狗牯脑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区域超出遂川狗牯脑茶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遂川狗牯脑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
(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遂川狗牯脑茶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
(五)拒绝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
(七)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
(八)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登记证书持有人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狗牯脑茶市场声誉,保护狗牯脑品牌,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单位
第二条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是“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对“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开展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管理。
第三条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委托遂川县狗牯脑茶叶协会对遂川狗牯脑茶包装进行管理。
第三章使用狗牯脑茶包装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茶叶企业、食品小作坊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可按《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或《遂川县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家庭农场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包装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可按《遂川县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根据茶叶企业、食品小作坊、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供的本县境内茶园面积的茶园证以及茶园经营管理情况来核定遂川狗牯脑茶包装数量。
第六条经营主体取得《狗牯脑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遂川狗牯脑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证》后,须选择通过公开选定资质的包装印制企业,并在核准数量的范围内印制包装。
第七条包装印制时,须标注“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图1)、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图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图3)和企业商标,加贴遂川县狗牯脑茶叶协会统一印制的“遂川狗牯脑茶”防伪溯源标贴,并在产品溯源体系中导入《地理标志产品狗牯脑茶》国家标准和产品检测报告,以供消费者进行产品质量安全识别;包装上遂川狗牯脑茶字体须使用logo字体(图4)。
第八条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茶叶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可在标注遂川狗牯脑茶包装主要元素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包装设计。
第九条茶叶企业、食品小作坊的包装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食品小作坊须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十条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家庭农场通过公开选定资质的包装印制企业进行统一印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图5或图6)、产品名(图7)、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十一条茶叶企业、食品小作坊根据需要可选择通过公开选定资质的包装印制企业进行统一印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产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四章奖罚
第十二条已授权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地理标志的茶叶企业、食品小作坊、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家庭农场有义务维护狗牯脑品牌形象。凡发现私自印制、买卖、使用遂川狗牯脑茶包装和未使用产品溯源二维码的违规行为,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整改不到位和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遂川狗牯脑茶地理标志使用权,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凡举报私自印制、买卖、运输、邮寄、仓储藏匿遂川狗牯脑茶侵权包装行为的,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经查实,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狗牯脑茶包装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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